拿到个人借款报价后,核对费用最直接的依据是《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》。规定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。下面按明示表应列的内容,整理一份核对清单。

这份规定管哪些贷款

规定所说的个人贷款,是贷款人依据《个人贷款管理办法》,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、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。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、农村合作银行、农村信用合作社、汽车金融公司、消费金融公司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、信托公司、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。

本文只说明规定中明示的项目。它不判断某份具体合同是否有效,也不判断某项费用是否合理,更不说明某笔费用能否退还。

正常履约时要看的项目

  • 贷款本金金额:明示表应注明本金。
  • 息费项目清单:明示表要逐项列出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。规定举例的有贷款利息、分期费用、增信服务费。
  • 收取方式、收取标准、收取主体:规定要求三项都要逐项列明。核对时,每个息费项目都要找到这三项。
  • 年化综合融资成本:明示表要在正常履约情形下,综合计算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。各息费项目的收取标准,要按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》(〔2021〕第3号)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。
  • 正常履约成本上限:贷款人应在营业场所、官网等渠道,清晰披露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。

违约后可能产生的费用

规定把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费用,称为或有成本。明示表应逐项列明这些或有成本项目,以及每项的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。规定举例的或有成本包括逾期罚息。

核对时,把正常履约和违约两部分分开看。

明示表之外的费用

明示表应提示: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,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。

核对时,把明示表上的项目与报价、合同中的费用条款逐项对照。如果合同里出现明示表没有列出的费用项目,可以把该项目记下来。这个提示本身不能替代对合同条款的核对。

费用变动的通知

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、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,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,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。收到变动通知时,先确认变动的是哪一个息费项目,再对照明示表上该项目的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。

合作机构收取的费用

规定所说的合作机构,是在营销获客、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。合作机构收取的费用,同样要列入明示表,并写明收取主体。

贷款人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,应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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